申伦案例|一文讲清: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合同解除权

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案,A公司主张B公司根本违约,诉请返还50万元首期款,并要求历史股东李某某等人承担责任。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马文斌律师、王晨婧律师接受李某某的委托,围绕合同履行事实、解除权除斥期间及股东期限利益等核心争议提出抗辩,终获法院全面支持。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B公司无需返还50万元,历史股东李某某无需担责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24日,A公司B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B公司负责国潮音乐嘉年华项目的策划、筹办及协办权益提供,并为A公司在浙江省的业务项目落地提供咨询服务,合作期限至2021年6月30日。A公司支付首期款50万元。此后,项目因疫情防控等因素未在约定地点举办。A公司2024年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返还50万元,并诉请现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李某某历史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意见

(一)A公司主张返还款项所依据的合同解除权已过法定除斥期间

《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至2021年6月30日,A公司自该日即应知晓B公司未完成工作内容,但未在一年内行使解除权,该权利已消灭。且“合同僵局”仅适用于长期性合同,适用主体限于违约方,须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除,本案并不符合该情形。

B公司已通过其他顾问服务完成替代履行。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及一审查明事实,B公司已就浙江地区项目提供了顾问服务。A公司未就李某某的连带责任问题提起上诉。依据处分原则,二审审理范围应限于上诉请求,李某某不应被纳入责任认定。

李某某转让股权时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不适用出资加速到期。

工商登记显示,李某某退出B公司时的出资认缴期限为2039年12月31日,股权转让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工商登记显示,李某某退出B公司的出资认缴期限为2039年12月31日前,其股权转让合法有效,作为历史股东不承担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律责任。另外,李某某从未实际参与B公司经营,对案涉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不知情,其已于2021年8月10日退出公司,退出时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受让股东资质良好,转让股东的权利义务已依法转让给现任股东。

法院认为

(一)B公司已对音乐节项目开展实质性筹备工作。

根据微信聊天记录、项目策划资料、场地沟通记录等证据,B公司已完成场地对接、方案规划、时间排期、海报制作等前期工作。因疫情防控政策调整,松江项目无法按期完成,双方聊天记录证明已将项目调整至象山举办,并非B公司怠于履行。现有证据无法证明B公司存在根本违约行为。

(二)B公司已提供浙江地区项目落地咨询服务。

B公司提交的微信沟通记录、项目框架协议、资源对接材料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已为A公司及关联主体提供资源引荐、方案设计、合作洽谈等咨询服务,已履行合同约定的顾问服务义务。

(三)一审举证责任分配合法有据。

B公司作为主张已履行义务一方,已提交初步证据;A公司否认履约事实,应提供反证,其仅以“消极事实无需举证”为由免除反驳义务,缺乏法律依据。

(四)未取得书面确认不等同于根本违约。

协议约定书面确认系交付确认标准,并非判断履约与否的唯一依据。B公司已实际开展筹备、咨询工作,A公司仅以未出具书面确认函主张根本违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不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条件,无需担责。

B公司不构成根本违约,A公司要求返还款项及利息缺乏事实依据。因B公司无需承担付款责任,A公司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补充赔偿及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亦缺乏基础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结语

本案是服务合同纠纷中关于履约认定与股东责任豁免的典型案例A公司以项目未落地为由主张返还50万元,并试图穿透追责至已退出公司的历史股东,案件涉及合同履行事实认定、解除权除斥期间、出资加速到期等多重法律争议。申伦律师在接受李某某委托后,精准锁定A公司解除权已过除斥期间、股权转让不适用加速到期等关键抗辩要点,结合一审查明事实及司法解释规定,构建了严密的法律论证体系,成功阻却了对方对历史股东的追责企图。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始终深耕商事争议解决与股东责任领域,以精准的法律研判和扎实的证据运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6/6/4 11:49:03 shenlun